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管理办法
(2025年9月25日第八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管理,根据《中国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分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会的全称为“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Children's Hospitals Branch。凡需使用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总会”)标识,均须向总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专项使用;分会设计标识要符合有关要求,有“中国医院协会”字样,经总会审批后使用。
第三条 分会是总会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儿童医院及相关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分会受总会领导和管理,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总会负责。
第二章 工作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会的工作任务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总会的领导下,以国家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引领,以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创新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儿童医院管理,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工作,推动儿童医院的高质量发展。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和提高医院管理专业人员;
(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研究成果、学术著作和论文,推广成果;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编辑出版书籍,收集、整理、分析信息资料;
(五)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六)承办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论证、评审等工作;
(七)联系本专业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承办总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的社会组织发展,要把握新方位、践行新理念、推动新发展。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严格遵守《章程》规定,自觉接受总会的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总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四)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五)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分会不刻制印章,凡需使用印章时,均须向总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总会用印。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七条 分会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应根据学科领域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分配委员名额。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总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预算及实施方案。
(二)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分会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总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通过总会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管理办法》。
(五)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选举主任委员、秘书长。
(六)选举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聘请名誉主任委员、顾问。
(七)研究讨论届中取消委员资格和任期第二年、第三年的委员增补方案。
(八)组织编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动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九)向总会报告分会工作,并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分会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以及分会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十)研究讨论分会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分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法纪意识强,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依法依纪履职。
(三)从事儿科医院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级别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为在职人员。
(四)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首次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七)委员所在单位应为总会单位会员,无拖欠会费情况。
(八)同一法人机构委员数不超过3人。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分会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除符合第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医院管理或专业管理水平,在同类医院或同专业领域中有较高威望。
(三)所在单位在儿童医院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会的工作。
(四)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分会提供办公场所等分会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总会做出书面承诺。
(五)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为同一法人机构。如确有原因,不在同一机构的,分会须向总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当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暂无秘书长合适人选时,可在公立医院范围内选择拟任人选;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人选也要来自公立、非营利性机构。
(六)主任委员(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第一、二、三、七、八、九款的职能。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15人,秘书长1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兼任总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分会可设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由主任委员聘用,报总会备案。
第十四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分会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十五条 分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分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推动分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分会秘书处是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分会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要事项、学术活动须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研究,并及时向总会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总会办事机构,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十七条 分会的换届工作由总会与分会协商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负责。当届分会秘书处协助换届筹备工作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分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由总会下发改选换届通知,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应在届满后三个月内(一个自然年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筹备工作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总会批准。经总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候选人由换届筹备工作组提名,按其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必要时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换届筹备工作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报总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名单经总会批准后,分会应及时组织召开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按照总会换届改选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程序产生。秘书长候选人提名和审核程序参照主任委员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四条 分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报总会审批后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对分会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常务委员,报总会审批后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每一届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一届。
第二十五条 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于公告后一个月,无异议,由总会统一颁发证书;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总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完成后,主任委员与总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主任委员不在同一单位的秘书长与总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分会因故需提前或届满延期换届的,由分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向总会提出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说明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充分理由,报总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未经批准同意,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总会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凡拟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分会应在上年度工作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中明确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中止其职务。接任的主任委员人选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提名和选举,提请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定。接任的主任委员任期同当届委员会任期。
辞去分支机构秘书长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接任的秘书长人选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提名和选举,提交总会会长办公会确认,提请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分会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文件的移交,向新一届委员会通报工作及经费状况,确保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在控制委员总人数的前提下,分会可增补委员。广泛征询意见后,由分会全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研究,由分会向总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和候选人名单。总会审核批准后,由分会召开委员会进行选举,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委员会任期第二年和第三年可分别办理一次。分会增补常务委员原则上候选人须首先是委员人选,方可成为常务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委员因个人及岗位调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须向分会提出辞任申请,经总会审批,协助办理辞任手续。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会活动、不能完成总会及分会交办工作、不能承担会员权利和义务、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等严重问题的由分会全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研究,报总会审批,取消委员资格。委员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委员辞任职务、取消委员资格或自动丧失委员资格的,其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会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总会提出申请,按总会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总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经总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方可由分会主任委员(负责人)签订。
第三十四条 分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总会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实施。其项目的开展和实施按照《中国医院协会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分会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
第三十六条 分会不得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会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分会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事管理规定和总会有关制度。分会组织开展国际合作及台港澳合作事务,统一交由总会国际合作部(台港澳办公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会应结合本专业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本领域的行业状况和诉求,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在总会统一规划指导下,分会应该结合本专业领域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参与制定团体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根据专业领域行业进展对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分会保质保量完成总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和任务。分会接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总会审批。分会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预先提交总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分会接受总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经批准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总会有关办事机构审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要按照审定后的聘请专家条件及标准建立专家库,按照审定后的方案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最后将工作依据、方法、专家意见以及结果、结论等形成书面报告,交总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第四十二条 分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或继教培训活动,应当列入分会年度工作计划,由总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总会有关办事机构审核学术会议、继教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检查、监督。学术会议、继教培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总会有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等材料。经总会综合评定,根据总会相关规定发放奖励。分会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相关制度报总会有关办事机构,经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分会如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会有关制度,须报总会有关办事机构,经审批后建立,及时将分会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信息等提交总会。
第四十四条 分会编写出版物,须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出版物封面体现总会名称、标识或分会名称。
第四十五条 分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十六条 分会应积极履行对总会的义务,积极参与总会活动,认真完成总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总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总会举办的“中国医院大会”等大型综合性活动;积极发展总会会员,协助总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分会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七条 分会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学术成果向总会报备。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分会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分会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总会管理。
第四十九条 总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会须将全部收支纳入总会财务法定账户核算。
第五十条 分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强拉赞助等。分会举办的会议、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总会法定账户核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 分会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分会资产。分会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按照预决算管理。
第五十二条 分会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总会会费标准代表总会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属于总会所有,应当缴入总会账户统一核算。分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五十三条 分会经总会授权可以代表总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总会账户统一核算。分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五十四条 分会原则上不购置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需报总会有关办事机构审批并备案,统一纳入总会财务固定资产账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分会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总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主管部门以及总会对分会工作的情况审查、检查、监督,贯彻落实审计、监督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政策变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分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分会第八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