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会概况

分会管理办法

时间:2019-9-20 17:25:50    发布者:    查看:2571
内容摘要: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管理办法 由2019年9月20日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第七届委员会审议通过

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管理办法

 2019920日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
第七届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的管理,根据《中国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分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总会)领导下经正式批准的由专业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群众性团体,旨在团结和组织全国儿童医院管理工作者,加强儿童医院管理,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工作,推动我国儿科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分会正式名称为“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英文全称Children's Hospital Branch of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第四条 本分会受总会领导和管理,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总会负责。

第五条 本分会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总会《章程》规定,自觉接受总会的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总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紧密联系儿童医院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分会不刻制印章,凡需使用印章时,均需按照流程向总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总会用印。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七条 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完成总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促进儿科事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受总会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开展相关评审工作。

第九条 坚持以贯彻落实国家对于儿科事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开展分会工作。

第十条 开展具有儿童医院科学管理特色的专业研究,围绕重点研究领域组织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开展学术探讨、调研、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开展儿童医院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儿童医院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第十二条 促进儿科事业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等工作的全面发展,组织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与国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和总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分会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应根据儿科领域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

第十六条 分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总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分会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根据总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会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分会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总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总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中国医院协会儿童医院分会管理办法》。

(五)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六)组织编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七)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七条 分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儿童医院管理或儿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级别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二)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首次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5岁。

(五)委员所在单位应为中国医院协会单位会员。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医院管理或专业管理水平,在同类医院或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单位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会的工作。

(三)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分会提供办公场所等分会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总会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分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5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不兼任总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分会可设副秘书长2-3人,由主任委员聘用,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分会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三条 分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分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分会秘书处是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分会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总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总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换届工作由总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与分会协商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换届筹备工作小组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本届分会秘书处协助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分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由总会下发改选换届通知,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并在届满后一个月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应根据《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总会审批。经总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二十七条 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候选人由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按其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均应征求其所在省级医院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报总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名单经总会书面批准后,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应适时组织召开分会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条 分会主任委员按照中国医院协会换届改选主委候选人提名方案产生。秘书长由当选的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表决。

第三十一条 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三十二条 分会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报总会审批后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副主任委员,对本分会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报协会审批后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一届。

第三十三条 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于公告后一个月,若无异议,由总会统一颁发证书;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总会颁发聘书。

第三十四条 分会换届工作完成后,主任委员与总会签订工作责任书。分会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经总会批准,限期整改或调整主任委员,或由总会组织提前换届。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总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总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总会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总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中止其职务,并由总会颁发感谢状。接任的主任委员人选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程序提名和选举,报总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分会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文件的移交,向新一届委员会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八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在控制委员总人数的前提下,委员会可增补委员。广泛征询意见后,由分会向总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和候选人名单。总会审核批准后,由分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每年可办理一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办理。分会增补常务委员原则上候选人需首先是委员人选,方可成为常务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会活动、不能完成总会及分会交办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法履行委员应尽义务的,经分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总会审批,可取消委员资格。

第四十条 分会应从严控制专业组的设置并严格管理。如确有设置需要,分会应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经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总会提出申请。经总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四十一条 专业组人数原则上为25-51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3-4人,专业组组长应在分会常务委员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非委员人选参与工作。专业组换届工作一般应在其所属分会换届改选后一年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 专业组必须遵守本办法,在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不另制定管理办法,不刻制印章。定期向分会汇报工作,制订工作计划需经分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如不能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由分会常务委员会研究、经报总会批准提出整改或撤销方案。

 第三章 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分会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总会《章程》和总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分会业务范围,应有利于我国医院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符合分会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会业务活动受总会管理、指导与监督。分会每年年终应向总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五条 分会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总会提出申请,由总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经总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分会主任委员签订。

第四十六条 分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总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会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总会审批外,还应参照《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分会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征信状况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四十八条 分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会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分会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总会对分会实行业务活动审批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呈报总会审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总会。对于分会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总会有权责令停止。

第五十一条 分会应结合本专业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总会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反映本领域的行业状况和诉求,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分会应保质保量完成总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和任务。分会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总会审批备案。分会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总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分会接受总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自行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总会办事机构审批,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要按照审定后的聘请专家条件及标准建立专家库,按照审定后的方案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最后将工作依据、方法、专家意见以及结果、结论等形成书面报告,交总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第五十四条 分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列入协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总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总会相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分会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事先报总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五条 分会应创造条件建立网站或网页,并与总会网站链接,及时将本分会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信息等提交总会网站。

第五十六条 分会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五十七条 分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第五十八条 总会可委托分会承办与其专业领域有关的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分会应积极履行对总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总会活动,认真完成总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总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总会举办的“中国医院大会”等大型综合性活动;积极发展总会会员,协助总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本分会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总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条 分会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分会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分会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总会管理。

第六十二条 总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会须将全部收支纳入总会财务法定账簿核算。

第六十三条 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强拉赞助等。以总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总会法定账户核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 分会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严格按照预决算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六十五条 分会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总会会费标准代表总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总会所有,应当缴入总会账户统一核算。分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六十六条 分会经总会授权可以代表总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总会账户统一核算。分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六十七条 分会接受社会支持资金开展的合作项目,要体现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符合总会《章程》和宗旨。

第六十八条 以中国医院协会名义接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不得自行筹集资金代行宣传、教育、培训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资金,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财务预算执行,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七十条 分会凡涉及大额度资金调度使用,须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总会审核备案。

第七十一条 分会的办公设备一般由挂靠单位提供,原则上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确因工作需要购买的,须报总会批准,并纳入总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分会每年须分担总会部分办公成本支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原则上总会不为分会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总会审批。

第七十四条 分会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总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表彰

第七十五条 对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单位和会员实施表彰,表彰奖励评选标准、办法按照总会要求执行。分会不另设评比、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分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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